2006年6月2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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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有哪些具体处罚措施?(一)

  答: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九条对各种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1)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强制火化时,死者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派人到场协助处理。
  (2)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庭墓地,在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进行工作。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